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贈與房屋記得申報契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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刊登日期 2010.02.05
地址 104台灣台北市中山區錦州街22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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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不論買賣.贈與.交換.占有取得所有權,承買人.受贈人.交換人.占有人都要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,向稅捐處申報契稅,納稅義務人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,每逾3日,加徵應納稅額1%之怠報金,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.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,000元.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南分處提醒您如期申報.〔稅〕的安心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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